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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诉被告李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李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王涛,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被告李兴强,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李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国举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