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诉被告李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李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王涛,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被告李兴强,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李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国举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