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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鄂托克旗恒屹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高罕明、杨美琴、乔延国、李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恒屹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高罕明,杨美琴,乔延国,李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屹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罕明被执行人杨美琴被执行人乔延国被执行人李秀芳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鄂托克旗恒屹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高罕明、杨美琴、乔延国、李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