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文江与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孙晓波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江,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孙晓波,吕元鹏,赵月香,姜晓明,姜书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商初字第79号申请人:宋文江。被申请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53号。法定代表人:孙克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汉唐,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晓波。被申请人:吕元鹏。被申请人:赵月香。被申请人:姜晓明。被申请人:姜书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文江与被申请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孙晓波、吕元鹏、赵月香、姜晓明、姜书杰申请撤销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宋文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宋文江负担。审 判 长 李学泉代理审判员 纪晓静人民陪审员 王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