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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大连异型钢管厂与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大连市沙河口区合福豆腐店、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洁针纺织品经销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大连异型钢管厂。法定代表人韩义强,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勇,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合福豆腐店。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洁针纺织品经销店。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商场小徐百货经销点。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广坤日用杂品经销点。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王春化妆品经销点。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马军箱包店。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宏福浴池。原告大连异型钢管厂与被告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合福豆腐店、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洁针纺织品经销店、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商场小徐百货经销点、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广坤日用杂品经销点、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王春化妆品经销点、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马军箱包店、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宏福浴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0)大审民终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份判决,被告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将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村××街××号开建市场中建筑面积为1246平方米部分交付给我公司,并协助我公司办理产权证书,但被告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法院强制执行办理产权过程中,根据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图纸和大连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测绘报告,我公司得知测绘报告所载公用面积使用用途为楼梯和通道,故大连市房产局根据(2010)大审民终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为我公司办理产权时未将该部分面积办理至我公司产权证项下。被告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私自改变公用面积用途并出租给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作为摊位使用,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又将上述建筑物出租给其他被告并收取租金,改变了上述建筑物作为楼梯和通道使用用途,并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公用面积使用功能,被告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将自2014年3月1日至被告恢复公用面积使用功能之日止出租我公司已分摊的面积取得租金给付我公司。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公用面积使用功能,被告大连开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双联综合商场给付自2014年3月1日至被告恢复公用面积使用功能之日止出租我公司已分摊的面积取得的租金。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未明确其两项诉讼请求中关于排除妨碍及恢复公用面积使用功能的责任主体,即由哪个被告承担何种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异型钢管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6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