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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杜再新诉广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再新,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杜再新,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698134-3。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30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韩 志审判员 孙刚富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