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朱耀祥与李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祥,李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322号原告朱耀祥,男。委托代理人张兴安,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芹,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耀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耀祥诉被告李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耀祥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耀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耀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耀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耀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0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朱耀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