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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金亮与王清勤、马俊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亮,王清勤,马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139-1号申请人王金亮。被申请人王清勤。被申请人马俊英。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清勤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准支取、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柱审 判 员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张丰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传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