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终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任俊伟、谭雷与平家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家强,任俊伟,谭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终字第1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家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洋,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俊伟,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如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雷,居民。上诉人平家强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兰陵县人民法院(2013)苍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陵县人民法院(2013)苍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敬国审判员 吴 强审判员 张念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