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龚立旺、李杰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龚立旺。申请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虹畔大厦A座11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立旺、李杰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