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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欧阳旭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旭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85号罪犯欧阳旭辉,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旭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7月28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旭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欧阳旭辉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欧阳旭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旭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旭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旭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