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滕永锡与李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永锡,李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滕永锡,自由职业。被告:李文红。原告滕永锡诉被告李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滕永锡以与被告李文红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滕永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永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滕永锡负担。审判员 陈志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明俊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