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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滕永锡与李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永锡,李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滕永锡,自由职业。被告:李文红。原告滕永锡诉被告李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滕永锡以与被告李文红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滕永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永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滕永锡负担。审判员  陈志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明俊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