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宝江与北京燕山利发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江,北京燕山利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812号原告李宝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燕山利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座309房间。法定代表人赵莉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延松,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江诉被告北京燕山利发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宝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李宝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穆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