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九如诉聂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如,聂多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陈九如,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聂多根,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金川镇路口村委会聂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九如诉被告聂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九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九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九如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