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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五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304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被告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审 判 长  悦珂珂人民陪审员  陈 璐人民陪审员  崔鸿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锦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