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五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304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被告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审 判 长 悦珂珂人民陪审员 陈 璐人民陪审员 崔鸿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锦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