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志访与被上诉人赵修见、赵学田、郭长恩产品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访,赵修见,赵学田,郭长恩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访,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修见,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田,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长恩,男。上诉人李志访因与被上诉人赵修见、赵学田、郭长恩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志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志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志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