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吴学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吴学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024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7号。被告吴学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诉被告吴学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功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鑫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