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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常猛诉被告巴桑邓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常猛,巴桑邓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616号原告彭常猛,男,生于1975年10月17日,汉族,住雅安市荥经县。委托代理人代莉,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桑邓珠,男,生于1978年5月15日,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常猛诉被告巴桑邓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常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常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常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彭常猛负担。审判长  代先洪审判员  杨文涛审判员  张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