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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惠蓉与陈伟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惠蓉,陈伟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徐惠蓉,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和平乡安吉村24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509124026。被告陈伟成,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云陵镇宝塘里33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909252515。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公司,住所地云霄县宝城街泰景佳园5号楼109#、110#、205#。组织机构代码78454231-7。代表人张晓玲,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惠蓉诉被告陈伟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惠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惠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惠蓉负担。审判员  郑秀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