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田学强与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强,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萧行初字第95号原告田学强。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华保华。委托代理人钟捷、吴涵潇。原告田学强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萧山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行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学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学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田学强负担。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