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童桂花与被执行人汪子遗、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桂花,汪子遗,刘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17-1号申请执行人童桂花。被执行人汪子遗。被执行人刘春花。申请执行人童桂花与被执行人汪子遗、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汪子遗、刘春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833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21元、保全费213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650元。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查到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童桂花与被执行人汪子遗、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397832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赵汉卿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