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邝安杰与深圳市亨达利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安杰,深圳市亨达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邝安杰,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深圳市亨达利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许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安杰诉被告深圳市亨达利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安杰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本案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安杰负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