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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王×4,王×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3721号原告王×1,女,1938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义,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2,男,1957年8月4日出生。被告王×3,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被告王×4,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被告王×5,女,1960年8月8日出生。原告王×1与被告王×2、王×3、王×4、王×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宏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义、被告王×2、王×3、王×4、王×5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1诉称:我共生育三子一女,现我已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我生活费300元,医疗费各负担四分之一。被告王×2辩称:同意赡养原告,但是原告拿不定主意,想法一时一变。被告王×3辩称:同意王×2的答辩意见。被告王×4辩称:赡养原告我没有意见。被告王×5辩称:同意对原告尽赡养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育三子一女,即四被告。现王×1每月享受国家生活补贴385元。审理中,经调解,双方同意王×1分别在王×2、王×3、王×4家轮流生活,并由王×2、王×3、王×4分别负责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后原告悔翻调解协议,仅要求四被告给付其生活费,医疗费由四被告各负担四分之一。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及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二O一五年八月起,被告王×2、王×3、王×4、王×5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王×1生活费二百元,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十二月三十日前各给付一次。二、自二O一五年八月起,原告王×1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被告王×2、王×3、王×4、王×5各负担四分之一,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十二月三十日前各给付一次。三、驳回原告王×1其他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王×2、王×3、王×4、王×5各负担八元七角五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宏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