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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贾春雨与陈小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雨,陈小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79号原告贾春雨,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被告陈小欢,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21案受理了原告贾春雨诉被告陈小欢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春雨承担。审判员  薛自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