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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印象真彩印刷有限公司、林炳强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印象真彩印刷有限公司,林炳强,深圳市先科激光电视有限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号华联发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贲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锦,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好印象真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先科大院放送机厂第***层。法定代表人:林炳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萍萍,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林炳强,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先科激光电视有限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1-1小区技术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赵大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好印象真彩印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林炳强、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先科激光电视有限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深圳市曼哈商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