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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吕某被告张某。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亚光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甲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