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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亚军申请再审与刘亚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亚军,刘亚云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刘亚军(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代理人陈山,系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刘亚云(原审原告),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再审申请人刘亚军因与被申请人刘亚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亚军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1983年分地时刘亚云户口在兴隆河村,应分到土地,故申请人称刘亚云当时已嫁到外地不应分得土地不符合当时分地政策。申诉人称已过最长诉讼时效,由于其在原审时并没有提出过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应当在一审中提出,故再审时对此不予审查。再审申请人并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此案原审程序上和实体上均无不当之处,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亚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荆亚坤审判员  徐永凤审判员  邓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初志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