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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杰、胡彬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彬,黄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115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彬,曾用名胡兵,无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4日被取保候审,6月10日经仙桃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6月17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杰,无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4日被取保候审,6月10日经仙桃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6月17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杰、胡彬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胡彬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黄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彬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黄杰未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胡彬、原审被告人黄杰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胡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彬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秀斌代理审判员  张 双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