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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行与鹰潭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刘集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葵,行长。被执行人鹰潭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杏园菜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刘集中,经理。被执行人刘集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鹰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鹰潭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刘集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鹰潭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刘集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鹰潭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刘集中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鹰潭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刘集中款项计人民币2581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姝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