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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永伦与吕丽、吴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伦,吕丽,吴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940号原告吴永伦,男,汉族。被告吕丽,女。委托代理人赵德敏,女,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吴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德敏,女,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浩,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伦诉被告吕丽、吴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永伦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