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商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临沂市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林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福明,张伟,马庆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2241号原告临沂市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乐,董事长。被告林福明,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被告张伟,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被告马庆民,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福明、张伟、马庆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临沂市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