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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邵泽法、王玉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邵泽法,王玉梅,尚瑞田,邵泽政,郯城县第二运输公司,临沂经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28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被告邵泽法。被告王玉梅。被告尚瑞田。被告邵泽政。被告郯城县第二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路321号。法定代表人张方启。被告临沂经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金九路与罗八路交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泽法、王玉梅、尚瑞田、邵泽政、郯城县第二运输公司、临沂经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邵泽法、郯城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邵泽法、郯城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学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