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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福彪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福彪,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厦行初字第33号原告罗福彪,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小乐、尹利兵,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法定代表人黄乔生,区长。委托代理人林李林,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江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福彪不服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罗福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福彪负担。审 判 长  林琼弘审 判 员  纪荣典代理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