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仙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茶陵县城犀城大道往北逆向行驶在西侧非机动车道内。8时许,当陈某甲驾车行驶至犀城大道株洲晶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路段时,遇谭某骑电动车由北向南相对行驶至此,致使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甲、谭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陈某甲让他人报警,并随救护车一起到医院,后如实供述了事情的经过。经茶陵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支付了谭某三万多元医药费。该院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据、病历资料;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株湘司鉴(毒鉴)字(2015)124号毒物鉴定意见书、犀城司法鉴定所(2015)法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绘图、照片。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出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谭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社区矫正部门愿意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5年3月27日,茶陵县交通警察大队接报案称,在三公里贵派电器旁边两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2)到案经过,证明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因自己受了伤,就要别人拨打“120”救护车和“110”报警,并在伤势稳定的情况下,主动到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向民警如实交代事故发生的过程。(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了陈某甲的机动车以及谭某的非机动车。(4)户籍资料查询,证明被告人陈某甲、被害人谭某的身份情况,另证明陈某甲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陈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6)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证明事故发生后,交警对陈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5.1mg/100ml。(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2015年3月27日在茶陵县中医院提取了陈某甲的血液。(8)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谭某的受伤情况。(9)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证明社区矫正部门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予以社区矫正。(10)和解协议、收条,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谭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7日当天,陈某甲喝了酒,逆向行驶在左边的非机动车道。后回头看到陈某甲的二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12)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明其回忆不起来事故发生的情况。(1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27日早晨,陈某甲在朋友家喝了点酒后驾车到犀城大道棉被厂拿东西,拿完东西后从棉被厂出来进入犀城大道,但陈某甲驾车没有行驶在机动车道,而是行驶在左边的非机动车道上,后在株洲晶彩电子有限公司大门前路段时,与一骑电动车的女人相撞。(14)株湘司鉴(毒鉴)字(2015)124号毒物鉴定意见书,证明陈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64.45mg/100ml。(15)犀城司法鉴定所(2015)法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谭某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二级。(1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陈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绘图、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概貌、现场方位及陈某甲抽血的情况。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造成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温鑫人民陪审员 毛可夫人民陪审员 谭六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红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