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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银凤与杨国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凤,杨国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93号原告陈银凤,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渊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荣,居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中路18号。负责人全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凤与被告杨国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凤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银凤撤回对杨国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银凤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王跃华人民 陪 审员 韩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乐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