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辖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顾雪梅与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辖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安东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柳亚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雪梅。上诉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雪梅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安民初字第03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受理顾雪梅诉镇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镇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镇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柳亚明现居住在南京市白下区,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东台市安丰镇,因此镇乾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镇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镇乾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裁定,向本院上诉称:镇乾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柳亚明,镇乾公司的管理及管理费用均由柳亚明实施和负担,柳亚明长期居住在南京市白下区,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应当由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是镇乾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镇乾公司要求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居住地为依据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呈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