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猛与倪跃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猛,倪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2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跃。上诉人刘猛因与被上诉人倪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上诉人刘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