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东方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响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方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响苓,冯彦军,桑洪印,冯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东方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11号楼410室。法定代表人李爱琴,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响苓,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冯彦军,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桑洪印,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冯彦英,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河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桑洪印、李响苓、冯彦军、冯彦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洪印的银行存款10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