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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潘涛与上海浪音酒店有限公司、赵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上海浪音酒店有限公司,赵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712号原告潘涛,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浪音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赵佳。被告赵佳,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涛与被告上海浪音酒店有限公司、赵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潘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浪音酒店有限公司、赵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53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浪音酒店有限公司、赵佳的银行存款1,53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查封原告潘涛、担保人范燕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晓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