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陈勇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43号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赖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祥,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勇华,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勇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85元,减半收取6392.5元,由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欧阳中伟人民陪审员 彭 福 寿人民陪审员 李 树 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