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运盐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山西通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运盐民初字第463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一页第三行:“(2015)运盐民初字第483号”,应补正为:“(2015)运盐民初字第463号”。该判决书第四页第八行:“被告实际向原告供货价值为744450元”,应补正为:“原告实际向被告供货价值为744450元”。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