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与聂志峰、平素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聂志峰,平素亭,王保杰,王萍,张玉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金初字第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住所地:义马市。法定代表人:张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阳阳,该行信贷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聂志峰,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平素亭,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保杰,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萍,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生,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诉被告聂志峰、平素亭、王保杰、王萍、张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以被告已将借款本息付清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