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居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居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52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天竹,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居平,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居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居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世纪花园房屋及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虹苑房屋在16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居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世纪花园房屋在100万元内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居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虹苑房屋在6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月霞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提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