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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金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171号罪犯金鹏,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滁琅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金鹏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止,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以(2011)滁刑终字第00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金鹏该犯自入监四十五个月以来,在改造中共受到一次记功、三次表扬的奖励。2012年2月因违纪被记过处分,2012年10月因打架被严管集训处分,2013年8月因打架被扣1.5分处理。本院认为:罪犯金鹏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尚需继续接受教育改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维安审 判 员  李文业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