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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金某甲,男,200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法定代理人:金某乙。被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2011)休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1)休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筱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志强(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