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姜玉良、刘天华与夏天、雷尚冀、郭跃泽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良,刘天华,夏天,雷尚冀,郭跃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姜玉良,住德惠市。原告刘天华。被告夏天,住德惠市。被告雷尚冀,住德惠市。被告郭跃泽,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良、刘天华与被告夏天、雷尚冀、郭跃泽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玉良、刘天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00元,返还原告337.50元,邮寄费144.00元,返还原告54.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