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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2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甘肃中亿商贸有限公司王艺、罗小军、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中亿商贸有限公司,王艺,罗小军,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52号原告甘肃中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中7-北309号。法定代表人蒋黎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艺,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小军,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78号二建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余文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中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艺、被告罗小军、被告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12340.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2340.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龚真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