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余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金忠诚与柯于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忠诚,柯于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余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金忠诚,男。被执行人柯于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08)余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柯于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008)余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柯于知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柯于知银行存款9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亮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