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后民初字第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定霞与束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霞,束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0815号原告王定霞。被告束海涛。原告王定霞与被告束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晨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定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束海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定霞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交原告。该款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8000元。被告束海涛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交原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现原告索要借款无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8000元。以上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束海涛向原告王定霞借款1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引发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束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束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王定霞借款1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