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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周传华与芜湖市川辉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华,芜湖市川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711号原告:周传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芜湖市川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传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华诉被告芜湖市川辉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4元,由原告周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