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海梅诉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梅,田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32号原告:海梅,女,回族,生于1985年11月11日,现住昌吉市。被告:田杰,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海梅诉被告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海梅提供的被告田杰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送达人员核实,原告海梅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退回原告海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雅男 来源:百度搜索“”